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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理范圍內單位有權調整職工的崗位
來源:本站整理 | 點擊: | 錄入時間:2016-6-28
終審判決作出單位與職工恢復勞動關系的決定。在執行過程中,職工說,單位有意刁難,未經協商撤銷其職務,變更其工作地點,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單位認為,勞動爭議糾紛已經一年,職工所在原崗位已經有人,協調新的崗位,職工以種種理由為借口不去,非得要求恢復原職務且到原崗位工作,單位覺得很難辦。判決作出后,職工跟企業之間的糾紛并沒有結束……
1.員工:休病假一年被單位除名
張某是北京某物業公司的員工,于2010年入職物業公司任工程部經理,月薪5000元。雙方簽訂有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
去年3月的一天,張某下班途中突然遭到襲擊,被人潑了一身糞水。后張某患上呼吸道感染、腹瀉和過敏性皮炎,并有左膝軟組織損傷和膝關節滑膜炎。由此,張某便開始在家休病假。
對于受到襲擊請假一事,張某稱,公司的領導和項目部經理都知情。張某說,最初他被人潑糞水襲擊后,曾經口頭跟公司的領導請假。后來,張某一直沒有到單位上班,直到發現工資被停發,他才知道原來公司以其曠工為由作出了除名的決定。張某此前已經將自己的病假條和診斷證明等復印件寄到了公司,原以為自己在休病假,沒想到竟然已被公司除名了。
隨后,張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撤銷公司的解約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支付病假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補繳相應社會保險。仲裁裁決恢復雙方的勞動關系,并支付張某病假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裁決作出后,公司不服裁決,上訴到法院。一審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判決作出后,張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單位與張某恢復勞動關系。
公司服從法院判決,同意跟張某恢復勞動關系。但是雙方之間的糾紛并沒有結束。
2.單位:員工多次拒絕調崗安排
公司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由于剛開始沒有空缺崗位,張某自今年4月起就待崗在家,公司給他發最低工資。
4月底,公司通過協調,在另一項目中為張某安排了一個崗位,但遭到了張某的拒絕。
張某覺得,單位這樣做實際上是在為難他。他認為,原項目跟調后的項目屬性不同,加上調后的項目的情況比較復雜,所以堅持到原項目原崗位工作。張某還認為自己最初入職的時候就是原項目部工程經理,現在作為普通管理人員,公司變更了自己的職務和崗位,未經自己同意,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公司的負責人解釋說,張某原先所在的項目已經派人擔任工程經理。由于張某休病假開始至今已經有一年的時間,崗位如果因為他而一直空缺,相關的工作就很難順利開展。因此,公司已經另派人員擔任工程經理。此外,經協調,公司已經同意張某回原項目工作,工資待遇不變,只是沒有了工程經理的職務,也遭到了張某的拒絕。
而張某則稱,公司派人臨時頂替自己的職務并無不妥,但是恢復了勞動關系后,就應恢復自己的原有職務。將自己調至其他項目,明顯是要讓其不能勝任工作,屬于給自己“穿小鞋”的行為。
3.律師:單位適度調崗不違法
究竟單位此舉是否如張某所說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據張燦輝律師介紹,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在合理的范圍內,單位有權調整職工的崗位。一般而言,職工入職的時候跟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都會約定工資待遇和崗位。
勞資雙方履行合同期間,如果單位出于需要對職工的崗位進行適度的調整,并不屬于違反合同約定,更不違法。如果單位在違背職工意愿的情況下強行將職工調至其明顯不能勝任的崗位,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關于調崗的相關規定,職工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